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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判决“球盟会,职业闭店人”承担清算责任案的启示
王某是某瑜伽店的老顾客,从2021年起多次充值购课在该店练习瑜伽。2023年10月的一天,王某发现该店小程序不能约课,联系客服也无人回复,赶去店面查看,发现大门紧锁,瑜伽店“跑路”了!可自己还有很多课程未消费,于是,王某开始了维权之路。王某先是联系到了瑜伽店的其他会员,其他会员告知,店铺所属公司在半个月前就注销了,股东和法人也在注销前变更成了薛某。所以,王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薛某赔偿其会员卡中未消费的金额。
薛某开庭时辩称他不应承担责任,因为钱不是他收的,他和之前的老板签了合同,他只是提供服务,没有跑路。
庭审中,经查明,闭店的瑜伽店系甲公司名下店铺,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为刘某。2023年9月13日,刘某与薛某签订了《转让协议》,将甲公司100%股权转让给薛某。次日,薛某变更为甲公司法人及唯一股东。同年9月28日,甲公司申请注销。注销材料中的《清算报告》显示:“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
薛某当庭表示瑜伽店会员大约200人,有40万元左右的债权金额未消耗,其把会员转给另外一家美发店了。原告王某表示其报名的是瑜伽班,不同意去美发店消费。
另查明,薛某的微信朋友圈多条信息都显示:“高价收购美容、美发、养生会员(因为某种原因您的店不经营了,您的会员我们可以帮助您消耗负债),全北京都可以。”
审理中在证据方面存在两个难点:一是薛某身份认定的问题;二是薛某行为认定的问题。
关于薛某身份的问题,法院经审理发现,薛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多次发送收购经营不善公司信息来招揽业务,结合其当庭自认在收购一些经营不好的公司并收取费用的事实,认定他的身份为“职业闭店人”。关于薛某行为的认定,法院主要调取了甲公司在市场监管局的注销材料,发现薛某变更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后,短期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了登记机关注销公司,属于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的行为。
在法条适用方面,主要是请求权基础的问题,究竟是属于服务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如果公司还存续,一般为合同纠纷,但本案中薛某已将公司注销,从其提供虚假材料注销公司未经依法清算的角度,法院认为薛某构成侵权,也释明当事人将案由变更为清算责任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身份为“职业闭店人”,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在明知有大量会员债权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仍在作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清算报告》后,向市场监管局申请注销公司,属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行为。该行为导致王某无法在合法的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致使其债权无法受偿,故王某有权主张薛某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为判决时新公司法尚未实施,最终,法院按照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之规定,判令薛某承担清算责任,赔偿王某所办理会员卡中的未消费金额8000余元。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本案中,“职业闭店人”在不具备经营能力的情况下接店,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接受服务,又在短期内未经过合法清算程序,以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机关恶意注销公司,属于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的行为。此种行为损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恶化了营商环境。
“职业闭店人”往往通过收取中介费、服务费或转让会员等方式进行牟利,在接手公司后短期内注销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对经营不善公司进行所谓的“消耗负债”行为,也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且“职业闭店人”自身面临较多的法律风险,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根据我国公司登记采取外观主义原则,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担任法定代表人亦然。公示体现出的权利外观导致第三人对其产生合理信赖,即使真实情况与实际信赖不符,其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职业闭店人”通过接手经营不善公司,将自己登记为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一旦公司经营异常,如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未经依法清算等情形,股东需要对公司倒闭带来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作为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征信受限、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等诸多法律风险。看似能不劳而获,实则面临长期负债甚至法律严惩。
实践中,有些“职业闭店人”在接手店铺后,有时并不将自己直接登记为公司责任人员,而是寻找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没有偿债能力的群体,在短时间内将其更换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为吸引不明真相的群众做背债人,“职业闭店人”或中介群体承诺会代替背债人偿债并支付高额报酬,并签订“免还协议”。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这类“免还协议”虽然听起来诱人,实际上却是令背债人“扛雷”的陷阱。一旦“职业闭店人”或中介机构跑路,背债人不仅拿不到高额回报,还将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如果背债人明知企业经营者、“职业闭店人”或者中介机构存在合同诈骗等违法行为,且明知自身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仍配合提供背债服务,还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有的经营者之所以铤而走险将关店之事交于“职业闭店人”,往往是因为“职业闭店人”向商家承诺,可以制定零风险退出策略,规避法律风险。其实,事实并非如此。
从公司法角度,如果原股东存在抽逃出资、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以股权转让进行“金蝉脱壳”,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原股东仍应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无论是注销转让公司、转移资产还是制造失联,都可能被界定为恶意躲避债务行为,原经营者依然要承担偿还责任。
从民事侵权责任角度,如果“职业闭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委托从事的行为违法违规,仍然从事相关协助帮助行为,那么其与委托的经营者属于共同行为人共同侵权,二者需要共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清算;第三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第三人和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这一司法解释还没有正式颁布,但传递了鲜明的价值导向。
另一方面,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强化了退款机制,针对商家跑路问题,还设立了专门罚则球盟会,,对于预收费用后“圈钱跑路”的,明确由各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罚。10月22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经侦总队通报了打击“职业闭店人”行政处罚全国首案,对涉及的闭店企业、背债中介机构、闭店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罚款,依法从严打击了“职业闭店人”灰色产业链球盟会,,形成震慑效应,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这些法律和监管措施的支持下,“职业闭店人”并不能让原经营者全身而退。消费者维权时可以把“职业闭店人”相关群体和原经营者一起告上法庭,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职业闭店人”闭得了店,却避不开法律责任。随着各项法规政策不断完善,各部门监管力度持续加大,相信能够对“闭店企业”、“职业闭店人”、背债中介、背债人群体形成全链条打击与震慑,有效遏制预付式消费领域乱象。
最后,提醒消费者注意,如有证据证明店铺在明显不具备继续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仍然搞活动、搞促销收取大量会员的充值费用,可能涉及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在遭遇职业闭店行为时,应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让不诚信经营者和帮助逃避债务的“职业闭店人”无空可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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